男女交往过程中,为维系和提升感情,往往会发生金钱、物品的赠与。当然,在热恋的时候,“为搏伊人一笑”可以视钱财为粪土,豪掷千金;但是当感情褪去,其中一方往往会因当初的“慷慨解囊”而后悔不已。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是否可以在分手后反悔并向对方追偿,本人执业期间也经常接到此类咨询,现通过亲办的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甲先生与乙女士系同事(上下级)关系,两人在短暂的交往时间内即确定了恋爱关系。甲先生为了修成圆满一贯出手大方,对乙女士在物质上的要求一概满足。短短半年时间,乙女士就从甲先生处获赠财物近30万元(其中包含一辆25万余元的小车,登记于乙女士名下)。后双方发生矛盾,乙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与甲先生继续交往。对此,甲先生深感懊悔,并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乙女士返还全部赠予的财物,甲先生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的赠予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1、为维系双方感情所进行的小额赠予,如赠送的“520元”微信红包、情人节、生日等节日、纪念日所赠送的价值一两千元的礼物等,此为一般赠予;2、为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给另一方所进行的大额赠予,如赠送小车、房屋等,此时双方已经就缔结婚姻进行过考虑、沟通,这种情况属于附条件的赠予。
所谓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人向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先生在与乙女士恋爱期间明确向乙女士表明其系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交往,乙女士明知甲先生的意图而未予拒绝。在此情形下,乙女士还向甲先生索取财物,甲先生对乙女士的赠与行为系隐含着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甲先生附带着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走入婚姻殿堂建立婚姻关系而做出的行为,甲先生对乙女士的赠与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而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这种赠与行为而不同于普通赠与,实质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然而,现由于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已然不复存在,也即甲先生赠与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乙女士理应返还其所接受的相应大额赠予。
【律师建议】
爱情应当如水晶般纯粹,不应附加金钱、财物等条件,但在恋爱过程中没有任何物质表示的情况在现实中也十分少见。对此,律师给予建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所进行大额赠予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则一定要在赠予前予以说明;反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规定对于受赠财物的一方似乎不太友好,也似乎鼓励了一些不良之人用财骗色。对此,律师建议在接受财物时务必留个后手:明确告知对方“你赠与的财物是心甘情愿并且不附带任何目的和条件的”,如对方予以确认,则无后顾之忧;如对方否定或不置可否,则多半是有小心思,正好就此识别人心,尽早作出决断,以免错付感情,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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