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局
(盖章) (盖章)
四川省司法厅
(盖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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