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有关规定
1、在侦查阶段,目前情况下,大多数会见需要批准,而且公安机关派员陪同;此阶段一般以会见2次为限,每次的时间大约在半小时左右,看守所只是查验手续;
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律师无需批准即可会见,次数不受限制,时间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即可。
重庆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了一项“特权”——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近日,由我市司法系统联合出台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行办法,使律师以及办案机关、看守机关的权利得到保障和规范。
据了解,由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近日联合出台的该办法规定,律师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依法行使会见的权利。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办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还有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交谈内容并有让其签字的权利等。
同时,该办法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条件。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因案件承办人的原因拖延、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不得向办理会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会见费用。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办案机关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开具关于会见的函件并安排律师会见,对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等。
办法还对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的职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程序以及对律师和办案机关、看守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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