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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取保候审判决书

作者:冀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次举报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鼓 楼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鼓公刑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余某,性别:男,年龄28,住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王某被敲诈勒索案,因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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