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符合的要求如下: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如诉讼时效以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立案,应当撤销案件;如已交检察院予以提起公诉,应当予以不起诉;如已进行审理,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处罚措施,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而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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