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外就医中的“保外”一词,实际上是指将罪犯从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暂时释放到社会外部进行医疗救治的一种措施。
这种措施通常针对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老多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在监狱内服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
2.通过保外就医,罪犯可以在外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既保障了其接受医疗的权利,也体现了对人性、人权的尊重与关怀。
保外就医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其执行标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
1.根据相关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准予保外就医。这些条件通常包括身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
2.保外就医的执行还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并接受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考察。
(1)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的刑期应继续计算,如果病愈后刑期未满,则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2)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3.保外就医的执行标准还包括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可以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
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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