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释放条款主要体现在对监视居住期限的设定以及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上。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限令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监视居住的场所通常有两种选择: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
(2)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如宾馆等。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也应当予以解除;
3.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侦查、起诉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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