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力来源:
(1)决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做出的逮捕决定。这种权力是人民检察院在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行使的。
(2)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法做出逮捕决定。这种权力是人民检察院对其他侦查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进行审查后行使的。
2.适用情况:
(1)决定逮捕:主要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需要逮捕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
(2)批准逮捕: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当这些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应当决定逮捕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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