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故意的构成中,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的认知程度是一个核心问题。
1.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反法律的认识,是评估犯罪故意的重要标准。
2.社会危害性认识,尽管在刑法中有所体现,但其概念模糊、标准不明确,使得在定罪量刑时难以操作。
3.相比之下,违法性认识作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标准,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将违法性认识作为定罪的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精神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
1.社会危害性认识无法准确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违法性认识则能更直接地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2.违法性认识的标准相对明确,不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助于保证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规定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
1.当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性认识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性认识。
2.对于行为人提出的无违法性认识的辩护理由,法院应进行认真审查,剔除无根据的狡辩。
3.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违法性认识,且不存在过失或法律上没有相应规定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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