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法中拥有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围绕着刑罚执行、犯罪侦查以及罪犯管理等方面展开。
监狱人民警察负责执行刑罚,包括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这是他们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除了刑罚执行权外,监狱人民警察还拥有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监狱内发生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监狱人民警察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权,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
3.当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他们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监狱人民警察还有权对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的新的罪行进行移送处理。他们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罪犯有新的犯罪行为,会及时将情况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还拥有一定的建议权。
1.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监狱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对于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监狱人民警察也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这些建议权的行使,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改造目的,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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