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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作者:冀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4次举报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是什么

  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的区别

  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无期徒刑没有进行规定。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拒绝减刑、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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