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黎律师 09:00-21:59
冀黎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897411777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作者:冀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0次举报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中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方式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

  三、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冀黎律师 已认证
  •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18974117773
    •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2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107分 (优于97.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86篇 (优于92.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冀黎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07509 昨日访问量:4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