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区别如下:
1.从案件发生场所看。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
2.从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看。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
3.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1.从法定最高刑来看,故意伤害罪显然比寻衅滋事罪更严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2.从入罪门槛来看,寻衅滋事罪显然比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更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害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随意地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若多次随意地殴打他人或携带凶器随意地殴打他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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