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这其中有些可能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也有一些是为维持双方感情所进行的赠予,还有一些确实属于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旦双方感情不再,很多人就会要求另一方还钱,那么这些钱能够被追回吗?
在接受法律咨询或委托的过程中,律师经常会被当事人问到这样的问题,现在就以冀黎律师近日办理的一起情侣分手后的借贷纠纷案为例,谈一谈对此类纠纷的理解。
2019年,小美(化名)与小亮(化名)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小亮便对小美展开了猛烈地追求,双方于2019年3月份确立关系并开始同居。期间,因小美工作不太稳定,小亮便时不时向小美转款,其中有一些是为了帮助小美偿还贷款,另外一些小亮并未表明转款意图,小美也认为系情侣间的赠予从而欣然接受,恋爱期间,小美多次为小亮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
后因性格不合,小美于2019年11月提出分手,当时小亮多次提出希望挽回,为表示诚意,还自愿向小美转款7000元,希望小美接受该笔赠予并重新开始,但小美未接受并将该款原路退回。
2020年1月,小亮通过微信向小美发送信息“之前给你还网贷或信用卡,给你转过一些钱,一共是五万七千元,你看下对不,准备何时还我呢”“每个月你能还我多少”,小美回复“金额不用看了,我知道了”“我现在没钱还你,辞职了,晚些吧”“当初你自己讲要给我还贷款的,我没有要求你帮我还贷款”,双方争执之下并未达成一致,小亮于是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小美偿还本金57000元,小美收到传票后委托冀黎律师代为应诉。
通过分析,冀黎律师发现小亮给小美所有的支付记录并未发生在特定节日或纪念日,转账金额也并非具有特定意义的支付如520、1314等;小美提供了部分消费支出如购买男装、餐饮订单等,但金额仅有几百元;同时小美表示由于自己工作不稳定,恋爱期间一般是由小亮负责生活支出;最后,小美表示关于偿还贷款的35000元她并未要求小亮偿还,小亮是自愿帮助其还款。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只需要向小亮偿还借款22000元。
律师说法:怎样区分恋爱期间的钱款到底是“借”还是“赠”?
1、司法实践中,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对于金额不大的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赠与;
2、对于本案中其他几笔较大金额的转账,如其中一笔12000元的转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事实成立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小美主张属于赠予、共同生活开支,但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小亮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小美回复“我现在没钱还你,辞职了,晚些吧”,可见转款时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但小美对小亮要求还款时并未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相反表示会晚些还款,可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确已成立,小美应当对该部分款项予以返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小亮自愿帮助小美偿还的35000元贷款,律师当庭询问小亮该笔款项是否是其自愿帮助小美偿还,小亮回复“是的,小美并未要求我进行还款”;律师追问“当时双方是否谈及婚嫁,有没有具体的计划和时间”,小亮回复“并未谈论这些,当时就是帮助小美还款,没有考虑其他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律师通过询问得知转账记录中有35000元是其自愿帮助小美还款,由此可以认定该款项为赠予。同时律师追问的意图在于了解该赠予是否包含了婚嫁的附加条件,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小亮显然没有明白律师提问的意图和法律意义,最终导致该笔35000元转账被认定为赠予(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由此小美对该笔款项不用进行偿还。
6年
5次 (优于87.54%的律师)
4次 (优于90.04%的律师)
16549分 (优于97.11%的律师)
一天内
612篇 (优于94.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