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先后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及《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纯碱(碳酸钠),结算方式为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共计交付总价款229万余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98万余元,尚欠130万余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冀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3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辩称尚欠货款金额为120万余元,并主张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行业低迷,请求免除违约金。同时,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原告主张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而被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经核对财务账目,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30万余元的事实。关于违约金,法院认定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13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5年9月8日的违约金为8.8万余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30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被告负担八千余元。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冀黎律师系统梳理了多份购销合同、对账单及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被告在庭审中当庭认可欠款事实。在争议焦点应对上,针对被告以停产为由拒付违约金的抗辩,冀黎律师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的界限,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核心诉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