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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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代理词

发布者:鲁传龙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004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长: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5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现金500万元用于被告公司承建的*********广场项目。同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元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且应于借款期内每月底前支付当月利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归还原告借款。2016年12月2日,被告**及担保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一份,对上诉借款金额及利息进行了再次确认。

2018年8月19日,三方再次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一份,

就具体应还款项及金额、具体还款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但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仍然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的事实十分清楚,各项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依法应当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在《借款合同》、《确认书》、《还款协议》中均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盖章确认,对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

       1.《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第二项即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还款协议》再次约定了乙方违约,除应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2.上述关于律师费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该律师费的收取、结合本案的涉案标的系属于合理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后,始终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且在原告多次催要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至今合同期满已四年有余。并且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法院的送达程序,故意制造诉讼障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鲁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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