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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辈出资登记于自己亲属名下的房产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困在婚姻的围城里,生活琐事垫高了脚底,轻轻一跃便逃了城。逃城的人追逐自由的同时,也想要分更多杯财产的羹。

2020年6月到9月,我参加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代理工作。前妻起诉前夫,要求对婚内购得的一处房屋进行分割。
基本情况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处愉快,在2007年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憨憨可人,小女儿古灵精怪,本是幸福的一家四口。2017年男方长辈出资为男方额外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未分割处理。女方于2020年起诉男方,要求依法分割男方名下的该套房产。
女方主张
案外人男方父亲曾另案主张房屋所有权,后男方父亲撤诉。此房屋在离婚案中未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主张房屋在婚后购买,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现主张依法分割。
男方答辩
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首付款20.9万元、男方与女方离婚前的每月贷款均由男方长辈出资偿还,已偿还本金13万2千余元、利息3万2千余元,合计16万5千余元。这些款项均系男方长辈对男方一人的赠与,故该房屋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因此男方未能顺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由于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办理产权登记均为男方一人,因此购房合同和发票能够证明首付款及还贷款均系男方长辈亲属赠与给男方个人。
一审法院判决
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给付女方房屋贷款补偿款3万6千余元(未能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七个月还贷款来源)。
评析
1、资助亲属购房,要注意保留支付款项的证据。首付款最好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如果购房款必须由购房者账户支付,资助款也要由资助者转账到亲属的账户内,且不要与亲属账户内其它款项混同。偿还贷款的款项也要由资助者账户直接转账给亲属偿还贷款的账户内。
2、房屋登记在亲属个人名下,才可以主张相关款项全部赠与给亲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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