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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不再赡养老人?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1人看过

编者说

柯玉莲生育汪某1、汪某2两女,其配偶汪正寿于2007年正月16日死亡。被告汪某2从2007年3月起就没有再照护原告生活、给付生活费。柯玉莲一直跟随汪某1生活由汪某1赡养照护,现柯玉莲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柯玉莲及法定代理人王某1多次要求汪某2支付赡养费及履行照护义务,但汪某2拒绝履行赡养照护义务。汪某2称:自己与家人已达成协议,放弃继承父母财产,并且不再赡养父母。


子女与父母签订协议或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位子女赡养老人,并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并且不再赡养父母父母可否诉请放弃继承权的子女给付赡养费?


裁判要旨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赡养费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综合考量确定。


案号

(2020) 0325民初1550号


案情

原告:柯玉莲

法定代理人:汪某1(二女儿)

被告:汪某2(大女儿)


原告柯玉莲、汪正寿夫妇生育了两个女儿,长女汪某2、二女儿汪某1。××××年××月被告汪某2出嫁,原告丈夫汪正寿于2007年正月16日去世,由汪某1负责安葬。原告柯玉莲一直跟随汪某1生活由汪某1赡养照护,现原告患有冠心病、心房扑动、脑卒中、高血压病1级、慢性胃炎,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确需赡养和日常生活护理。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汪某2给付赡养费及履行护理义务。


另查明:原告柯玉莲是精准扶贫户,2019年享受有低保救助3420元/年、养老金1236元/年、计划奖扶960元/年,高龄补贴600元/年,共计6216元,月均518元。


原告柯玉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护理费(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生活费、3000元护理费,由汪某1、汪某2分担,应由汪某2分担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与妹妹汪某1一同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现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汪某2辩称1983年,我和丈夫赵国富(已故)定婚。当时父母要求赵国富给父母(父亲汪正寿、母亲柯玉莲)盖三间房屋(当时是土木结构),彩礼一千二百元(1200.00元整),并给付二老百年后的土料钱,还要求我出嫁后,不得继承父母财产。父母财产由妹妹汪某1继承,招上门女婿,并赡养父母。当时父母邀请了家门大哥龚清明,大嫂熊学香,家门二嫂李生芳,家门大伯王永德(已故),为将来父母赡养问题商议见证,并作出以上决定。我和丈夫赵国富,按照上述意见办好后,父母才同意我和赵国富于××××年××月领证并结婚。我出嫁时,当时父母一分钱陪嫁都没给,并且走时,连一个换洗衣服都不让我带。所以父母的赡养责任应有汪某1负责。但出于考虑对父母的孝道,我还是偶尔去看望他们。但是妹妹汪某1、却以我不赡养老人为由,多次打伤我,使我非常寒心。本来想去看下老人,怕她丧心病狂打人。老人住在她家时,我就不去看望了。我如今快六十岁了,丈夫去世的早,我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把两个孩子从十来岁抚养成人。如今我疾病缠身,老年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要钱没钱,要身体没有好身体,本来赡养老人是先前已有约定汪某1负责。我现在是没有能力再附加承担赡养责任。况且她不讲道理,多次打伤我。汪某1虽说丈夫去世,但是她继承父母财产,有约定赡养义务。其丈夫工伤事故去世时,赔偿的有二老的养老钱。并且她用着这些钱在白土村买了房子,况且村上每年还给老人有一些生活补助。原告现年87岁,早已糊涂,请问起诉是她本人的真实意图吗?以前能干家务活时,帮忙把汪某1两个孩子拉扯大,现在没有利用价值了,就想推卸责任,在原告清醒时怎么不告我,而要等到糊涂时告我,且当时有约定,汪某1招上门女婿,赡养父母。经过法院做工作我一个月只能给200元,超过了我拿不出来。


法院裁判

被告汪某2辩称:赡养老人是先前已有约定由汪某1负责、但出于考虑对父母的孝道,我还是偶尔去看望他们,但是妹妹汪某1却以我不赡养老人为由,多次打伤我,本来想去看下老人,怕她打人我就不去看望了。我如今快六十岁了,丈夫去世的早,如今我疾病缠身,我没有能力负担赡养责任,汪某1丈夫工伤事故去世时,赔偿的有二老的养老钱,况且村上每年还给老人有一些生活补助。以前能干家务活时,帮忙把汪某1两个孩子拉扯大,现在没有利用价值了,就想推卸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赡养费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综合考量确定,被告汪某2已56岁且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原告是精准扶贫户每月有政府补助518元,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实际负担能力综合考量被告汪某2每月给付赡养费酌定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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