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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律师代理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维持总包方无责判决,彻底免除连带责任

发布者:李园|时间:2026年05月08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材料采购)


  代理方及角色


  李园律师作为被告之一(某工程公司,总承包方,下称“总包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应诉及二审答辩,成功维护了一审无责判决,并在对方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原告(自然人石材供应商)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某住建局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石材货款332,000元、违约金及律师费。原告主张,案涉工程项目由总包单位中标,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下称“分包单位”),项目经理许某某系现场实际负责人,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总包单位与原告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总包单位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对总包单位的全部诉请。分包单位安宏公司及项目经理许某某对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单位作为被上诉人之一,由李园律师代理出庭应诉。


  二审争议焦点


  分包单位安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支付违约补偿金、律师费的义务;总包单位是否因该项目工程管理关系而需承担连带责任。


  李园律师在二审中的核心策略与作用


  1.亮明立场,坚定支持一审判决


  在二审庭审中,李园律师代表总包单位明确表态:“牛合垒和其公司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这一清晰、坚定的答辩意见,帮助合议庭迅速聚焦于分包单位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了将总包单位重新拉入责任圈的尝试。


  2.再次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强化一审裁判逻辑


  针对上诉人(分包单位)提出的“未签订合同、不应担责”的理由,李园律师并未被动应对,而是主动从总包单位的视角向法庭重申:总包单位既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参与石材采购、对账、欠条出具等任何环节。原告的供货对象是分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与总包单位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二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该观点,在判决书中明确维持一审认定。


  3.协同其他被上诉人,形成合力


  本案二审中,被上诉人包括原告牛合垒、项目经理许某某以及总包单位。李园律师在庭审中与原告代理人形成“事实共同体”——原告主张分包单位应当担责,李园律师则从总包单位无责的角度予以支持,共同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同时,面对项目经理许某某试图将责任完全推给分包单位的主张,李园律师保持独立立场,未让总包单位陷入各被上诉人之间的内部纷争。


  4.全程零责任,确保客户彻底脱身


  李园律师不仅在一审为客户争取到了“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负担任何费用”的完美结果,更在二审中成功抵御了上诉人的攻击。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总包单位彻底从该纠纷中脱身,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也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分包单位安宏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总包单位(水利水电六局)仍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亦不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分包单位安宏公司及项目经理许某某承担全部付款责任(货款332,000元、违约补偿金1,914.53元、律师费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4元由上诉人安宏公司自行负担。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的优势体现


  能力维度具体表现


  一审二审连贯代理从一审应诉到二审答辩,始终保持统一、清晰的抗辩逻辑,确保结果稳定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极致运用准确区分工程总包合同与材料买卖合同,切断原告对总包单位的诉求路径。


  庭审答辩的精准性在二审中仅用简洁有力的陈述即让合议庭确信一审结论正确,无需改判。


  协同作战能力巧妙联合原告共同对抗分包单位的上诉,避免客户陷入孤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成功规避材料供应商追索”的典型案例。供应商为增加清偿主体,往往将总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一并起诉。李园律师通过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审、二审中始终如一地论证“总包方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最终实现了客户零责任、零费用、零风险的完胜结果。


  该案例充分说明:即使工程存在多层分包、转包,只要总包方未直接与供应商发生交易,专业的律师就能够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切割,将客户从纠纷中完全剥离,且对方上诉也无法动摇这一结论。李园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法律功底和诉讼稳定性,为客户避免了数十万元的潜在损失及漫长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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