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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小三”的财产,配偶有机会讨回

发布者:王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07人看过

案例

丈夫婚外与“小三”同居,先后赠送车子、房子给“小三”,并登记在“小三”的名下。除此之外,丈夫还向“小三”共支付305万元,而“小三”又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将290万元借给张某。妻子知道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丈夫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车子、房子与丈夫支付的305万元。

2审理

(1)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三”与丈夫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丈夫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三”,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小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小三”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妻子。据此判决:(一)“小三”向妻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丈夫承担;(二)“小三”向妻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妻子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

“小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丈夫向“小三”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小三”向丈夫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小三”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3)再审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小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丈夫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丈夫赠与“小三”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再审程序,再审法院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3配偶诉求能实现的理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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