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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何制订

发布者:王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人看过

 中国每年有多少对夫妻最终离婚?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南京大学一项调查显示,离婚诱因之中,“婚外情”以74.6%的高比率居首。没有小家何来国家,无疑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关乎国家和民族的稳定与繁荣,当婚姻出现第三者入侵,受害人如何“保家卫国”?如何筑造婚姻的铜墙铁壁?“忠诚协议”不失为法之重器。

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何制订?专业律师解读相关法条。

一、“忠诚协议”的立法现状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最近,两起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判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原告在协议中保证,如果原告再次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原告补偿被告三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原告又有外遇,法院判决原告按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案例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结婚后要终身专一于被告,不得移情别恋,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净身出户。后来原告因无法忍受婚姻痛苦的折磨而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忠诚协议”无效而不予支持。

二、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两份协议都属于“忠诚协议”,为何法律对这两份协议的效力截然不同?

首先,“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私法领域奉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从事民事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行为合法有效。“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的一项协议,是其自愿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双方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限制,显然不属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以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其次,“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上看。《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义务作为夫妻之间最基本义务写入法条,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忠诚协议所涉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的身体,不得与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要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身体忠诚是夫妻生活的基础所在,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

最后,“忠诚协议”应该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而不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约束双方性行为的协议,很明显的具有身份关系,当然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

虽然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当然的惩罚性,也只有在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才赋予受损害方赔偿请求权,但这种损害赔偿是属于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从而需要赋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当夫妻之间相互协议出一个高于法律义务的“忠诚协议”时,即只要一方不忠于对方的身体,另一方就有权获得赔偿,当然更有利于约束双方的性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只要是“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夫妻双方用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应该认定“忠诚协议”合法有效。所以判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二因协议的内容因违反了婚姻法的“离婚自由”原则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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