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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4355人看过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渡等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具体操作是走申报工伤流程。

 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如果雇员过了退休年龄,或者雇主是个人,或者双方的劳务活动比较松散,是一次性的,或者临时性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情况,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分两种主要情况论述:第一种情况,上下班是雇主提供了交通工具,如提供车辆,或者租车上下,发生交通事故时雇主应承担相关的责任,这种情况可以理解成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因为,雇主安排交通工具上下班这样做是为了方便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并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雇主的指示,安排有关,应该承担雇员受伤的相应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上下班是雇员自己独立完成的,如自己提供的交通工具,自己行走,此时发生交通,完全超出雇佣活动范畴,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此时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值得提醒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意外,如自己摔伤,被人殴打,被物件砸伤,雇员也不能以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要求用人单位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雇佣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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