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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合同审核过程中必须把控的7个税务注意点!

发布者:王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2人看过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


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方需要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如先款还是先票的问题都需要合同中有明确的界定。


5、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


比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6、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所谓“三流一致”,指钱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7、合同应约定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


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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