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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什么

2022-04-27

发布者:林文彬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343人看过举报

来源:华律网整理  

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表明同意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什么

1、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2、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表明同意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合同订立的效力是什么

1、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予以取缔。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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