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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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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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部分领域内,社保与劳动关系会脱钩吗?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333人看过


先前文章中,我们探讨过缴纳社会保险不必然等于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实际中,还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困扰大家,即“因为我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该观点本身“暂且”无太大争议,问题在于,一些诸如实习学生或者退休返聘人员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但这类群体在发生伤亡等意外事件后,其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如今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对于网约工、女主播等一系列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人员也应当享有劳动保障,这样的思路在近几年各地的指导性建议中也开始初步显现,小编先为大家进行大概罗列。


各地趋势

第一,2019年7月12日,成都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实施意见》,提出:

  1. 新经济组织依据《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 同一新经济组织使用多种用工形态的,可根据不同用工形态的参保办法合理选择组合参保方式。

第二,2019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公布《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号召各地借鉴浙江省的做法,即允许实习学生和退休返聘人员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又公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

  1. 引导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2. 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律师分析

从上述系列文件中,我们可以预见到国家在完善与细化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及操作面。在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弱势群体而判定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不鲜见。这不但扰乱了劳动关于主体适用范围,还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和负担,同时上述人员的权益也未必能得到全面保障。因此,将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脱钩,不仅能推进用工模式的灵活发展,也能有效保障新用工模式下劳动人员的权益。

由此可见,未来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将逐步分离,社会保险的扩面成为趋势。因此,一些专家预测:未来除标准劳动关系人员外,其他的用工关系人员或自雇者参加社会保险将成为一种类似商保的模式,采取自愿、可选、叠加的购买方式。这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险机制的同时扩充社保基金的结余。未来我们拭目以待。

文|蝙蝠侠

编|蝙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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