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飞来横祸”,应如何维权?
深圳一男童被20楼掉落的玻璃窗被砸身亡的视频迅速在各大平台转载引起热议,同期,笔者又在媒体报道中看到多篇高空危害案件,夏至刚至,因物件损害引起的案件走进媒体视野,让人们对这一“天灾人祸”造成的意外伤害引起关注。类似事件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定位的?有哪些法律规定?是否留有法律空白?发生此类案件,受害人维权是否困难重重?其实不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5条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坠落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构成要件看是主体建筑物等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客观造成他人损害,客体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具体本案件,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首先玻璃窗人为掉落因素极小,大概率因是其他原因造成玻璃窗不慎坠落,造成伤亡。本条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主体:1、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人,侵权责任由玻璃窗所有人承担。2、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管理单位物业存在管理不善过错,侵权责任由物业承担。3、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侵权责任主体已经确认的,若责任人表示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责任人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笔者认为,此类举证是相对困难的,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认定建筑物所在物业以及玻璃窗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
在此提醒公众,生活中如遇高空危害,受害人应立即报警,以便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具体侵权人,此外还要向社区、建筑所在物业进行反应,做为之后追责依据。相关负责人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看管好高空作业物件,管理好高空作业行为,减少危害行为的发生。也提醒身边的朋友家人,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对高空抛物行为坚决杜绝,减少高空危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