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瑶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0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6月,济宁军分区与济宁XX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征兵接待站,济宁军分区提供建设用地、XX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合作期间,双方共同成立营建办公室并设立共管账户,双方合作的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38年6月。2010年2月,济宁军分区与山东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山东XX公司具体承揽征兵接待站的建筑施工。2010年7月1日,胡某(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承接的济宁军分区征兵接待站工程主体内的木工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后上述各方发生纠纷将济宁军分区告上法庭,经过两审终审均未判决济宁军分区承担责任,肖瑶律师表示,相应房产属于军产,不能对外销售。
肖瑶律师在代理济宁军分区的案件中取得完胜,为军区、政府、企业做顾问有丰富的经验,在代理案件中对于各方纷杂的合同关系能迅速理顺,能精准的把握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其常年的顾问单位服务、民商事诉讼业务、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丰富的刑辩经验积累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