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比如聘请的保姆、雇佣的清洁工,或者建筑工程承包人临时雇佣的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侵权事实不同,不同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大相径庭。
一、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某日,王某在某饭店用餐过程中,该饭店员工李某上菜时将一只杯子摔到地上,玻璃碎片正好砸到王某,王某右脚当即流血不止。经医院诊断,王某的伤情为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方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饭店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雇员自己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工作过程中,王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股骨骨折。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后王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0余万元。在诉讼中,公司辩称,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解开安全绳,致其坠落受伤,对此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公司为雇佣关系,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对王某的损失由某装饰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三、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受雇于陈某,驾驶半挂车,某镇工业园区,为某公司公司建筑工地卸粉煤灰时发生事故,导致周某严重受伤,在场人员3小时后才将其送到医院,周某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事发后,某公司周某家属签订了《关于周某死亡补偿协议书》,向周某家属赔偿了40万元。但因周某家属认为陈某作为周某的雇主,对抢救周某延误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相关花费,扣除陕西中伟建设有限公司已赔偿400000元,共计532900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受雇于陈某,二人系雇佣关系。现周某死亡,其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陈某承担,故对周某家属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四、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接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商住楼,该公司将该工程土建部分的工程承包给了吕某。吴某受雇于吕某在该工地干零工。工作过程中,吴某在工地卸挪钢筋时,被吊卸的钢筋夹伤。吴某受伤后,先后在平凉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法院认为:吕某雇佣吴某在卸挪钢筋的过程中,造成吴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吕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公司将商住楼土建工程承包给吕某个人,应当知道被告吕某没有相应的资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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