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0日,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要求原告为其运输碎石,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车辆和驾驶人员,将碎石由陇县拉运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原告按照运输距离收取45元/吨或48元/吨的运费,被告按月支付运费。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4日之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运费,同年9月4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注明:"今欠平凉市XX运业有限公司运费148031.7元"。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提供的并经被告签字确认的运输清单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