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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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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程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4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A公司按此标准已经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差额。A公司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发放员工工资,未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约定李某每月工资数额,李某虽不同意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但其主张的工资数额大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并自称存有现金发放部分,对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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