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亚宁律师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一些单位为留住人才会承诺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约定服务期条款,少则三年,多则十年不等。未满服务期限者不能离职或者离职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
大部分劳动者为了能够拿到北京户口这样的稀缺资源,仍然会与用人单位签署该协议。但是劳动者若提前结束服务期,用人单位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该怎么办呢?北京劳动纠纷争议解决律师李亚宁,为大家来分享一下关于北京户口遇上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先举一个我们团队最早于2016年处理的北京户口的案例:
李某是2015年6月入职x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的第2个月,李某与x公司签订了签《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约定如下:
x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解除。x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因违反《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而造成的损失120000元。一审判决李某向x公司赔偿损失24000元,二审维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x公司为李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李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一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x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酌情判定李某应向x公司赔偿损失24000元
律师建议:
x公司为李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
从过程来看,x公司确为李某解决了北京市落户指标,办理了落户手续、户籍管理等事宜,办理上述事宜必定存在一定成本支出。
从结果上来看,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造成x公司的户籍指标流失,而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也势必将导致x公司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
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法院一般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竞业限制,除了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建议第一时间寻找专业人士咨询,以寻求适宜的解决方案。
假设,李某为离职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能否主张返还?
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要求与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或《解除协议》等,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是赔偿金后才肯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或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劳动者迫于无奈,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劳动者反悔,能否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主张返还?
首先,《离职协议》或《解除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能证明的除外),应属有效。其次,劳动者充分权衡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或是赔偿金,系对《离职协议》、《解除协议》的履行,也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
综上所述,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再另行主张返还,是不能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