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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同居保姆房子,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苏钰钧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继承浏览:590次举报

作者:苏钰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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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通过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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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角是丈夫刘桂发、妻子陈某1和保姆杨某。

1995年,刘桂发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且与陈某1育有3男2女。


杨某称,在刘桂发与陈某1的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1长期扑在麻将台上,为了打麻将而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约在1981年间,陈某1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在夫妻分居生活若干年后,2001年因刘桂发生活需要,聘请了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刘桂发的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时过十七年之久,彼此间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者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



然陈某1则表示,2001年陈某1的家庭生活因雇佣杨某当保姆发生重大变故,杨某与陈某1的丈夫刘桂发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1的家庭从此动荡不安,刘桂发与杨某在外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2015年杨某开始安排刘桂发与陈某1进行诉讼要求离婚,但直至2017年8月刘桂发因病去世,陈某1与刘桂发仍为夫妻关系。杨某将刘桂发弃尸医院太平间,2017年9月陈某1儿子接到医院电话才知道父亲死亡,后结清费用才将其火化安葬。陈某1第一时间通过报纸对丈夫去世事宜进行公告,在无人主张遗产权利后,陈某1才对其丈夫遗留的涉案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陈某1因本案诉讼才知晓杨某持刘桂发的遗嘱对上述房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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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审法院核实,杨某称其丈夫于1998年去世,有一子一女,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刘桂发,先在刘桂发家做保姆,当时刘桂发已经和陈某1分居,过几年之后其与刘桂发同居,刘桂发去世时杨某在刘桂发身边照顾。陈某1则称其和子女发现刘桂发和杨某之间的关系后,刘桂发和家人产生矛盾,刘桂发和杨某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


2010年4月19日,刘桂发与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桂发因位于南山区房屋的拆迁获得回迁房屋补偿300平方米,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各100平方米

根据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及陈某1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表、股份分配协议书显示:刘桂发曾持有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股十分(2109股)及继承其母亲郑福娣的十分(2109股),2015年1月19日刘桂发经公司及刘桂发家属同意将其本人的十分股份转让给其长子刘某1;刘桂发去世后,2017年10月24日,经其家属一致同意,刘桂发继承其母亲郑福娣的十分股份登记至其长子刘某1名下。同日,陈某1、刘某4、刘某5、刘某2和刘某3共同出具了一份《放弃股份继承权声明书》,表明陈某1、刘某4、刘某5、刘某2和刘某3自愿无条件放弃刘桂发在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股十分(即2019股)股份股权和收益及阮一分公司募集股的所有股份股权和收益。同日,刘某1与刘建兴在见证人陈某2的见证下签订一份《股份分配协议书》,约定刘某1与刘建兴同意由刘某1为股份名义持有人,该股份权属属于刘某1所有,应由其子孙代代相传,股份收益由刘某1及刘某1堂弟刘建兴平均分配,股份收益应由双方子孙代代相传。根据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合作股股东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由有当地户籍的直属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继承,没有转让或继承的收归集体所有。


此后,刘桂发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桂发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桂发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刘桂发遗嘱》。遗嘱中提及:“刘桂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后经司法鉴定,该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是刘桂发所写,但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遗嘱之后的第五天,刘桂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刘桂发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桂发与妻子离婚。

然而,刘桂发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桂发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桂发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某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桂发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某已与刘桂发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某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某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桂发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某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桂发本人所写。

在杨某提交的《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中显示,刘桂发在2017年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但刘桂发的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刘桂发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某将刘桂发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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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遗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桂发生前于2017年6月19日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刘桂发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刘桂发遗嘱》中对于刘桂发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故一审法院确认2017年6月19日《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桂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刘桂发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刘桂发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所立的遗嘱办理。关于陈某1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桂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桂发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与他人财产进行区分。


故判决,1、确认刘桂发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两份遗嘱中关于刘桂发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2、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归被告陈某1所有;3、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归原告杨某所有;办理三套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原、被告有相互协助的义务;4、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50100元,被告陈某1负担25050元。鉴定费36090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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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和陈某1均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遗赠纠纷,争议焦点为刘桂发自书的《刘桂发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桂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同时,刘桂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桂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桂发自书的《刘桂发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杨某关于确认《刘桂发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故判决,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3、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上诉人陈某1预付的鉴定费36090元,均由上诉人杨某负担。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501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杨某25050元。上诉人陈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2505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陈某150100元。因当事人同意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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