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现实中,不乏类似本案的情形,当事人跟随“老板”多年,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调来调去,但在调换公司过程中对于工龄的计算等等没有约定,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入职时间发生争议。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各个程序,由于证据方面的瑕疵,可以说每个阶段的结果均不一样。但二审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最大化的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之所以是最大化,是因为由于证据方面的瑕疵,法院无法就劳动者在前一家公司乃至数个公司的工龄作出连续计算的认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碰到类似公司要求转至其他关联公司的清新,应当就工龄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最好是能够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愿意的,至少要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之前的工龄作出连续计算的约定。
张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