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发布者:郭超主任团队2023年09月22日81人看过举报


案情详情:

 

2020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后李大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大与孙某共有的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无共同债权。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涉案A房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平邑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具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大于2020年12月在离婚协议书中将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该赠与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给王某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具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称2022年8月执行局谈话笔录之后知道案涉A房产已无偿赠与李小的情况,起诉行使撤销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未过除斥期间。2.王某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李大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后共同财产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对A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无异议,评估结论72万元。王某的撤销权虽然不得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但可及于李大将涉案房屋购房款个人部分无偿转让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李大将案涉楼房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郭超主任团队
  • 18188998099
  • 1430120********76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旭辉国际广场C2栋9楼
  • 7年 入驻华律
  • 1次(优于73.3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1039分(优于78.25%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24篇(优于95.72%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