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主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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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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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超主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9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78日,陈某甲(买受人)与**公司(出卖人)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4),双方约定:买受人购买座落于长沙市房屋,建筑面积164.27㎡,总房价款金额821350元,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含定金)821350元;买受人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201791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360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甲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购房款14万元(其中4万元为现金支付),并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19837元等费用。**公司于2018214日就涉案房产为陈某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证原件现仍由**公司保管,且涉案房屋至今尚未交付。另查明,**公司于2015128日向案外人陈某乙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陈某乙购**金城一期71004房,预测面积为164.2平方米,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陈某乙于20151016日交公司房款定金20万元,财务已开具房款定金收据……陈某乙介绍客户7-1402杨某某购房提成款剩余未付款项为人民币10万元,该10万元款项不产生任何利息。

律师介入:当事人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查看了合同及相关证据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办案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公司、陈某甲双方于20177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04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令陈某甲协助兴汝城公司将**公司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过户至**公司名下;

3、判令陈某甲支付违约金9627元;

4、判令陈某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上诉人逾期支付房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7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一、解除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甲于201778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陈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27元;

三、限陈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房屋过户至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四、驳回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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