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个鸭子”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作者:高庆律师团队崔德宝律师
本文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叫个鸭子”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至此,颇具争议的“叫个鸭子”商标注册案尘埃落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
㈠涉案商标注册情况
2014年11月19日,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 “15740333”、“叫个鸭子及图” (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在43类,类似群4301-4306;住宿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定;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样;烹饪设备出租;酒吧服务。
㈡商标局和商评委审理结果
2016年4月23日,商标局经审理后,做出了驳回决定。
2016年6月7日,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2017年2月20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
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05月19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35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知院的决定,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393号终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
商评委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了(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件从商标局、商评委、知产法院、北高院、到最高院,案件的审理焦点都是围绕“叫个鸭子”商标中的隐形含义来展开的,“鸭子”是一种家禽,在通常语境下没有其他非主流的特殊含义,但在一定语境下也有“提供色情服务男性”的含义。该含义亦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社会公众将“鸭子”理解成“家禽”还是“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取决于其具体语境,再加上“叫”字为动词,“叫个鸭子”容易与“叫个鸡”的色情服务相关联。所以,“叫个鸭子”本身无论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都容易让人误解。更何况该商标注册使用在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服务等行业上更容易让人产生误会和误解
从商标本身的制度设计来看,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个好的名字和商标确实容易让消费者记住并熟知。社会是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更好的商业信誉来获得品牌的知名度的,不鼓励通过一些“特殊词语或特殊名词”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熟知,这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诚实经营的本意。所以商标法规定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定情形。
三、小结
2018年“叫了个鸡”商标案刚刚被否定,但“叫个鸭子”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肯定,大家都觉得相对家禽“鸭子”,家禽“鸡”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现在,“鸡”和“鸭子”收到了公平的对待。
2019-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