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会对债务设定抵押,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债务抵押是如何规定的,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当事人主张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律师说法
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对此理论界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薄上记载的抵押期限有效;因抵押期限届满,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抵押权附属于担保债权的规则,只要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因此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
一、由于法律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增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机会,故债权消灭是抵押权消灭的前提,只要债权一直有效存在并具有执行力,抵押登记未被注销,抵押权即存续且有效。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生相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可见,抵押权受制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终结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中规定:“(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参考梁慧星先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梁慧星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四、根据《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当事人碰到类似情形,仍应向法院或仲裁委提起相关诉讼,要求超过抵押期限的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