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释义:
《民法典》第1065条款,实际上是《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夫妻双方关于财产作出的约定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下,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一、为了形成一份有效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缔约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间的财产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缔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
3、约定的内容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处分第三方财产。
4、约定内容需以书面形式确定。
满足上述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即对夫妻双方均发生约束力了,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既包括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那么,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后,财产在双方间的转移是否就已发生呢?
实际上,财产在夫妻双方间的转移未必以约定的生效时间为转移发生的时间。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变动时间以约定生效的时间为准;本身属于婚前财产的,协议处分婚前财产的情形下,该处分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予条款”,在被认定为赠予的情形下,除非该财产发生了符合物权变动的“交付”“变更登记”行为,否则,赠予可被撤销。
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民法典》第1065条也作出了规定。
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知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那么相对人仅能向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夫或妻一方主张,不论所负债务发生的原因是为了夫妻一方或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这与法定财产制下,债权人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