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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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货是否等于解除买卖合同?

作者:王颖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1次举报


一、要求退货是否等于解除买卖合同?

是的,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买方付钱,卖方交货,买卖合同就算达成并履行完毕。如果买方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说不能退货,是有法律条款支持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同意退货退款,属于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才可以退货退款。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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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现为北京贤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打磨每一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贤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