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梅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735779230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打造浙江审前羁押率最低地区!坐标金华——

作者:胡丽梅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4次举报


日前,金华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大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适用,着力实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


近年来,金华市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微刑事犯罪占比大幅上升,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就是根据刑事犯罪变化规律,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率,做到既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又节约司法成本,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现“羁押是例外,非羁押是常态”。


目标是什么?

以更管用的办法和更有效的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率,力争打造全省审前羁押率最低地区。


图片

如何把握?

《意见》建立梯度式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分为“应当适用、可以适用、不得适用”三个层次:


tip1

微小刑案原则上适用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 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且认罪认罚的,积极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取保候审;
  • 对犯罪事实简单、情节轻微但无取保候审条件的,充分发挥检察官办公室作用,优先考虑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在速裁法庭速裁,着力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tip2

三年以上刑期符合条件

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犯罪事实清楚,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或法定刑在三到十年但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四种情形的,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tip3

本着人性关怀原则对“特殊群体”

可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在校学生(全日制)、盲人或者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患者、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年幼子女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扶)养人等特殊群体,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满足实刑可能在五年以下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有效减少“犯罪打击面”,让这特殊群体在满满的法治情怀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收获满满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tip4

对民营企业家案件

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


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的的民营企业涉罪轻案能不羁押的不羁押,严控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审慎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经营得好”。

民营企业上述人员所涉犯罪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采取羁押措施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如何保障?

总体:注重刑罚手段与其他手段的综合运用,构建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tips

· 建立微小刑案速裁机制

· 建立非羁直诉快办机制
· 建立非羁押监管体系
· 建立公检两家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的内外监督机制
· 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控

· 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家庭协助作用


据金华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司法机关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对“构罪即拘、构罪即捕”做法的改变,诠释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充分释放司法善意。


胡丽梅律师 已认证
  • 13735779230
  • 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45分 (优于81.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4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丽梅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4332 昨日访问量:1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