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
2020年6月初,田某、汪某找到余姚的傅某,希望租用傅某屋后闲置的钢棚开设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点。因为每月能拿上千元房租,傅某欣然答应。田某告诉傅某,加工作业会产生大量废水,希望出租房增加排水设施。傅某作为房东,不但没有禁止对方,还根据对方要求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
随后,田某、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了加工作业。整个钢棚都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生产废水则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直接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
2021年7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田某、汪某、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47603元。判决后,傅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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