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依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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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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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依涵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甲与乙共同谋划创业。双方约定由甲出资成为即将成立的米朵里公司股东。2018年9月23日、24日,甲按照乙的指示分三次向杨雨婷转款100000元,作为约定的出资款。2018年10月31日,米朵里公司成立,甲成为米朵里公司隐名股东,占该公司16%的出资份额,其股份由丙代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主张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其与乙之间合意共同成立公司的合约并未成立生效,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则主张,其与甲之间成立公司的约定已经履行,甲现主张退还款项,实际是从米朵里公司撤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甲已成为米朵里公司的隐名股东,并积极参与了公司管理,其主张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甲要求乙退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甲负担。

二审中,甲提交《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拟证明甲不是绿丘公司股东,而是该公司员工。乙质证认为甲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查,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即便甲缴纳社保的单位是绿丘公司,也不影响甲作为米朵里公司的隐名股东。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甲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甲主张其并未成为米朵里公司的股东,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甲与乙协商共同设立米朵里公司,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米朵里公司已经成立并进行了经营,双方设立公司的合意已经实现。虽然甲主张乙未将其列为米朵里公司股东,但甲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甲是否成为米朵里公司股东达成合意,因此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甲作为实际出资人支付的100000元已投入米朵里公司的经营,现甲以未成为股东为由要求退还投资款,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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