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 备注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司法实践中,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妥当的。如果当时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但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60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608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何判断后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与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相适应”?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大体上可以计算、比较;对于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绝,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19.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1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第152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第612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13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614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0.购买货物没有及时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620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629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2.通过签订一份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物品有问题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632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与他物分离影响其他物品的价值,买受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1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备如下特点: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或者过程;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需有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3.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不受定作人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独立性; 4.承揽关系,法律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承揽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
24.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3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772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和条件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法定义务,但承揽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揽人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材料的提供属于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实践中,承揽人提供材料时,购买材料的费用通常应由承揽人承担。同时,因定作人对材料作出检验,对因检验材料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但若因承揽人过错,导致定作人支出不必要费用,定作人可主张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支付报酬。
26.受托人能否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99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992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一般不能不经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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