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情形及考量因素
一、案情
2015年冬天,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十,孟某给付张某彩礼——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内有51500元的存款。2016年农历正月十二,孟某与张某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日孟某给付张某彩礼56000元,张某返还6000元。2016年3月10日,孟某用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张某账户11500元;同日,张某从该卡中取走4万元。孟某与张某虽然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但是由于思想不重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因孟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导致感情疏远,从2017年秋天开始,孟某与张某事实上已处于分居状态,只是偶尔同居。2019年9月10日,孟某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二、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孟某给付张某彩礼的数额是否为101500元;2、张某应当返还孟某彩礼的数额多少为宜。
孟某与张某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时,孟某给付张某内有存款的银行卡及现金系以与张某结婚为目的行为,属于彩礼。其中第一笔彩礼:2016年农历正月初十,孟某给付张某彩礼——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内有51500元的存款。张某主张孟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51500元存款是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的半年才给付的,用于了二人共同经营水果摊及生活的花费,已经消费完。从孟某提交的其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看出,该笔存款于2016年3月10日以转账及提现的方式全部给付了张某,与张某主张的举行结婚仪式半年之后给付的时间不符,且张某自认二人于2017年春天开始共同经营水果摊,故张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中第一笔彩礼:孟某于 2016年农历正月十二给付张某彩礼5万元,张某认可,法院予以认定。孟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未缔约婚姻过失责任的认定是裁量彩礼返还数额的关键。孟某与张某自2016年农历正月十二至2017年秋天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近两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存在过错。张某主张其与孟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7月,系与孟某偶尔同居,不属于在一起共同生活。庭审中,孟某明确表示愿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予以拒绝,孟某以结婚给付张某彩礼的目的未能达到。但,孟某与张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二年,孟某给付张某的彩礼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张某看病等亦有所消费。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孟堤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孟某因给付张某彩礼,家庭十分困难。孟某前后两次给付张某101500元的彩礼,数额较大,造成了其家庭生活困难。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张某应予适当返还,对孟某给付张某的彩礼,以张某返还4万元较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张某返还孟某彩礼4万元。
三、评析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在我国普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良攀比之风的影响,彩礼的金额在不断上涨。司法实践中,男方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而女方娘家用彩礼置办嫁妆的不多。婚姻纠纷发生后,双方为彩礼的返还问题大打出手的情况时有发生。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家庭婚姻类纠纷案件的焦点及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点,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当事人家庭的稳定,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居住生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双方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合意离婚,彩礼赠予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三、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本案中,孟某与张某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近两年,作为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人对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存在过错,但在庭审中孟某明确表示愿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张某予以拒绝,张某应当返还其部分彩礼。彩礼的返还首先考虑原、被告同居生活已有两年,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张某看病所消费;其次考虑到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消费彩礼的情形;再次考虑到孟某因给付张某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酌情返还孟某给付彩礼的百分之四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由于陈规陋俗的影响,我国农村家庭普遍重男轻女,甚至有些家庭借女儿出嫁向婆家索要财物;普遍重婚礼轻结婚证,有些家庭结婚仪式举行完毕很久了仍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极为必要且重要。一是不能把婚姻当作牟取利益的手段,给付彩礼行为需移风易俗;二是婚姻必须有法律来保障,公民及家庭都需遵纪守法、有法必依,领取结婚证应成为夫妻结婚成家的充分必要条件;三是改革完善婚约财产返还相关法律法规,以司法促普法,推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