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侄子持有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一、案情
2019年,孙大爷因病去世,生前无儿无女。目前有哥哥孙甲、姐姐孙乙在世。然而今年年初,孙大爷侄子辈的孙丙持一份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的代书遗嘱到法院起诉了孙甲、孙乙,要求二人返还占有的孙大爷的遗产,孙丙称孙大爷生前找人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孙大爷百年之后的一切财产由侄子孙丙继承。孙丙称由于孙大爷系文盲,因此该份代书遗嘱系两位邻居作见证人,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书写,本应是孙大爷签名的地方,也是由见证人替孙大爷签名,由孙大爷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一个手印。
二、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因孙大爷系文盲,虽未签名只捺手印,也应当视为孙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书遗嘱的要件形式有相关法律规定,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三、评析
对于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之一作为代书人;二、代书遗嘱应注明年、月、日;三、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本案的代书遗嘱上,孙大爷的签名系他人代签,虽在名字处捺有手印,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签名而不是捺手印,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对于签名而言,由于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别,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伪造签名的可能性,而捺手印则存在不确定性,因遗嘱人死亡后,难以鉴别手印的真伪。继承法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对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并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指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据孙丙本人陈述,孙大爷系文盲,则更加无法得知他对于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案涉代书遗嘱为无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丙的诉讼请求,孙丙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书写,《继承法》也规定了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的遗嘱才具备遗嘱的效力,才能够真实反应遗嘱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