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某县某村杨树(系高某某向村民李某、冀某、王某购买)。经鉴定,所伐杨树共306株,立木蓄积共计86.5212立方米。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标准: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四、律师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林木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是破坏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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