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有新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刘茂勇、周忠容及再审申请人刘柯妤按份共有。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看,刘柯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刘茂勇、周忠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妤名下,超出刘柯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柯妤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柯妤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刘茂勇、周忠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柯妤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茂勇、周忠容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茂勇、周忠容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茂勇、周忠容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柯妤所有,刘茂勇、周忠容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柯妤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柯妤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刘柯妤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为共同共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总第2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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