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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276人看过举报

《河北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省检察院、省监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河北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现实问题,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据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人晋月霞介绍,《细则》的制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国家监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化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程序,增强该制度实施的操作性。细则共28条,主要规定了12项内容。

《细则》明确,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9种情形,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按照《细则》,9种不法侵害危险具体为: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细则》明确对报案人身份信息及被害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要按照涉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备案材料,案件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及法庭举证材料等,要对有关报案人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要对案卷中报案人信息进行保密。

《细则》细化了报告主体的奖励及培训机制,规定对履行报告义务取得较好效果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条线落实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细则》强调,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及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公布维权电话除“110”外,还有妇联的12338、团委的12355和检察机关的12309,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引导公众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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