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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

2018-06-22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1263人看过举报


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

2014年11月28日,天同律师事务所在下午茶中就《从最高法院最新裁定看抵押权行权规则》中得出的启示之一认为:“债权人如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应同时诉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一旦主债权经由裁判文书确认,其诉讼时效即告结束,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将终结。”

对此似有不同的看法,按照《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罹于诉讼时效后而归于消灭,但诉讼时效通常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是考虑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为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而设定了人民法院保护的期间。但如果认为主债权经由裁判文书确认后,抵押权行使期间即告终结则属不当的扩张了上述立法解释,有违立法原意,也不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在《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司法信箱”以及《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1辑“疑难问题解答”中刊载了同一问题,即“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具体回应内容如下:

问:我院在办理农业银行某甲分离处、工商银行某乙营业部、建设银行某丙分理处申请执行某工贸公司一案中,对某工贸公司的财产整体拍卖得款600万元人民币。在执行款分配时,甲分理处主张工贸公司在贷款时已用全部财产作借款抵押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虽然就借款合同起诉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但是乙营业部、丙分理处认为甲分理处在诉讼阶段没有主张抵押权,应视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三债权人应当按比例进行分配。请问: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答: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其他人对于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在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

有上述可知,抵押权人虽然在诉讼阶段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是否经过裁判确认,只要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没有遭到异议,其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受到法院的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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