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的元贞公司(化名)与北京市西城区的康乾公司(化名)签订了《高端健身管理店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加盟协议),约定康乾公司授权元贞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康乾公司依据加盟协议向元贞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权、协助经营管理、培训员工、提供美容仪器及产品。元贞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租赁好店铺后,康乾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加盟协议。对于管辖法院,元贞公司认为,加盟协议约定了经营区域为北京市海淀区,且主要义务显然必须在海淀区加盟店内履行,授权经营区域即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便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要求确认加盟协议无效,康乾公司返还加盟费用、赔偿损失。
本案中,加盟协议虽然有关于“授权经营区域为北京市海淀区”的内容,但该内容并不是明确无歧义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不能据此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此外,元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加盟协议无效,并由康乾公司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其他标的”。康乾公司依据加盟协议向元贞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权、协助经营管理、培训员工、提供美容仪器及产品,康乾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故应以康乾公司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案例二:
2018年,海淀区的元贞公司(化名)向东城区的康乾公司(化名)购买了一批服装加工材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应质量要求、价款、结算方式、交货时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元贞公司向康乾公司支付了货款,后康乾公司称因货源出了问题无法供货。在元贞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康乾公司向元贞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同意返还价款的承诺。但康乾公司并未履行返还价款的义务。元贞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为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向元贞公司所在地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元贞公司作为买方起诉要求卖方返还价款,该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所以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而是“其它标的”,故卖方为履行义务一方,卖方即康乾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无管辖权。
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线下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三:
2020年,小张(化名)在网络购物直播平台购买了元贞公司(化名)生产的牛肉干,货款共计500元,并在平台上写明了收货地址为小张的住处:海淀区西北旺镇某居民小区。其后,元贞公司将货物发送至该地址,小张收到货后,发现牛肉干包装袋已经破裂,牛肉干的质量也与直播中的产品相差甚远。小张多次与元贞公司沟通退货事宜,元贞公司一直拒绝处理。小张遂向收货地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张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从元贞公司处购买商品,元贞公司将商品发送至小张所指定收货的地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小张所指定的地点,该地点位于海淀区,海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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